我国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,一直执行当地省(市)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标准。其主要组成内容分两大类: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(市场工资单价)。这两类工资单价又具体分两大专业工程类别:建安工程(或其他工程)和装饰工程。专业类别不同,工资单价的标准也就不同。其中,装饰工程具体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仿古建筑、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木作、楼地面、抹灰、油漆、彩画工程。除此而外的建设工程,统一归类为建安工程或其他工程。地(市)、区行政区域不同,工资单价也不同。以某省为例,2014年颁布的全省人工工资单价分两大行政区(此前除省会及紧邻省会的两个城市,为一个人工工资单价划定区外,其他地区均按地级行政区,划定人工工资单价划定区):省会及紧邻省会的两个城市行政区和其他地市行政区。按理,这种行政文件执行应该不会出现差错,然而,由于理解程度不同,同时因为宣讲力度不强,执行过程中却错误百出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方面:
一、在编制招标控制价(包括上限值)时,其工资单价应按最低工资单价计取。此类文件 ,从始至终都一直强调,在编制招标控制价(包括上限值)时,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。而一些建设单位为压低招标控制价(包括上限值),却违规指令造价编制机构及人员按最低工资单价执行。殊不知,这直接违反国家强制性行政管理规定,没有行政效力,投标单位、施工企业可以拒绝执行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招标单位负责。
二、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,不分专业工程类别,按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执行。此类文件 ,从始至终都一直强调,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,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,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,否则,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。这里的最低工资单价是建安工程(或其他工程)、装饰工程不同的最低工资单价。如果装饰工程也按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执行,就是低于最低工资单价,就投标报价而言,可直接确定为废标。某省发布的文件明确规定:省会及紧邻省会的两个城市建安工程和装饰工程:最低工资单价分别为70.00元和83.00元。
三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,不分专业工程类别均按建安工程最低工资单价执行。此类文件 ,从始至终都一直强调,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,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。已签定的施工合同,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,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。不调整的,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综合工资单价(市场单价)执行。在施工过程中,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大于原工程量15%(2013年前为10%)以上部分、漏项部分、新增部分,其工资单价,除合同明确约定按不同专业工程最低工程标准执行外,均按综合工资单价标准执行,但投标优惠应当执行。
四、人工工资取费基价按70元的标准计算。此类文件 ,从始至终都一直强调,《某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》、《某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》和《某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》基价分别按30、22元的标准计算;2014年8月1日以后,2014年《某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》(基期基价)、2009年《某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》、2001年《某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》及2004年《某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》,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,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。基期基价与取费基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如果以基期基价作为取费基价,就提高了取费计算基数。所谓按价差计取,其实不是计取,而是计算,即视同价差,只计算规费和税金,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、管理费和利润。
上述四种情形,是当前人工工资单价执行过程中普通存在的问题。这些问题,不仅只是一个地区是这样,全国其他各个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。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去解决。非专业人员往往只能简单从数字或金额方面去思维,如要求价格低,希望少花钱,就压人工工资单价等等。殊不知,人工工资单价不能随意调整,必须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。如果随意调整。就是给对方或对手以机会,投标时可能直接变成废标,结算时可能要多付施工方价款,给所在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直接经济损失。